
武汉追债公司妥善调处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经法官多轮释法说理、居中调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据了解,原告王某与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达成代育协议,约定由合作社为其培育雏鸡,期满交付具备正常产蛋能力的健康青年鸡。协议履行期间,王某足额支付鸡苗采购款、代育费及鸡只上笼费等全部费用。青年鸡交付后,王某自行饲养至产蛋期,发现大量鸡只出现不产蛋、产软壳蛋的异常状况。合作社派工作人员到场核查确认情况属实后,双方共同对患病鸡只作淘汰处理。
就损失承担问题,王某认为鸡只染病系合作社代育期间管理不当所致,诉请法院判令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合作社则主张自身不存在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双方矛盾焦点集中于鸡只致病原因:王某坚称责任归于合作社代育管理疏漏,该合作社坚决否认自身存在过错,互不认可对方主张。承办法官首先梳理案件客观难题,同时结合养殖行业实际情况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案涉鸡只疫病成因鉴定存在较大实操阻碍,现有条件下大概率无法开展有效鉴定;即便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成本也较高,会额外增加经济支出,拉长纠纷处理周期。
考虑到双方均是本地养殖从业者,为最大限度减少双方诉讼成本、避免矛盾持续激化,承办法官采取“法理讲底线、人情做缓冲”的调解方式,分别单独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向王某客观说明鉴定难、诉讼周期长的现实问题,理性梳理案件举证风险;另一方面立足邻里、同业相处的人情角度劝导合作社,兼顾王某实际养殖损失,引导其换位思考。
经多轮耐心沟通劝说,合作社虽始终不认可自身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念及多年同业交情、体谅原告遭受实际损失,自愿提出给予王某一笔经济补偿。王某综合考量鉴定成本、诉讼耗时等多重因素,认可该调解方案,双方当场达成一致补偿合意,一桩养殖合同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