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清账公司成功审理了一起合伙债务纠纷案件,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合伙清算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切实化解了涉农矛盾纠纷。
合伙种植散伙,贷款是谁的?
2013年,刘某与哈某合伙承包土地,共同发展规模化农业种植,约定合伙期限为五年。第一年期满后,刘某因意见分歧不愿继续合作,二人协商一致终止合伙经营模式。自第二年起,土地全部交由哈某独自经营、管理并享有全部收益,刘某不再参与后续种植相关事宜。
在哈某独自经营期间,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银行农业贷款,用于案涉土地种植项目的生产经营。此时,双方之间仍存在其他合伙业务,基于对哈某的信任,刘某代哈某全额清偿了其名下的该笔农业贷款。贷款清偿完毕后,哈某就刘某代偿的全部款项,向其出具了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向哈某催讨欠款,哈某却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矛盾逐渐升级。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哈某偿还全部借款。哈某却辩称案涉款项属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共同债务,不应由其个人单独偿还。
合伙期间“糊涂账”,法官一次调清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转账记录、银行还款凭证及双方签署的借条等完整证据链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终止合伙关系,并对土地经营权归属、合伙债务处置达成了一致合意。刘某代为清偿贷款、哈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对合伙剩余债务进行清算、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下,双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哈某一次性向刘某支付所有借款,这起矛盾纠纷至此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