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合同的内容却发生了变化。近日,武汉要债公司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今年4月的一天,买某来到乌尔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准备起诉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自己4辆马车。
原来,买某是伊犁人。得知乌尔禾区甲公司要出售马车,从伊犁赶来与甲公司签订了马车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买某提供“11人座马车2辆、8人座马车2辆”,合同标注“四辆马车11000元”。
买某依约全额付款后,甲公司财务核对后发现问题:标准定价实为“每辆马车11000元”,4辆总价应为44000元。
甲公司立即联系王某说明情况,主动退还11000元并愿意支付1000元违约金。
买某不同意,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违约责任认定等问题也存在根本分歧。无奈之下,买某来到法院,希望以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乌尔禾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甲公司主动退款展现诚信,买某索赔诉求存在合理成分。综合分析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具备调解基础。
承办法官主动与买某核对,发现其差旅费等实际损失为1098元。
随后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向企业展示买某近两天的餐费记录、车票存根、住宿记录等,并指出因甲公司的疏忽,一字之差导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让买某除了经济成本外,还投入了时间成本。同时,承办法官向买某出示马车实际价值的证据,证实甲公司确因疏忽写错价格。
经调解,甲公司同意支付买某2000元违约金,买某认可该方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甲公司当场履行。
调解后记
案件虽小,却折射出调解工作的独特价值——它不仅是化解矛盾的“减压阀”,更是连接法理与人情的“连心桥”。
这种将纠纷化解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模式,彰显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强大生命力。当法庭从审判台变成圆桌会议,司法的温度正在消融当事人心中的坚冰。
每件小事都关乎民生,每次耐心调解都在播种法治的种子。我们追求的不仅是案结事了,更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