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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追账公司调解合同履行期间郑某某已向该公司法人沈某某支付合同约定货款

发布时间:2026-04-14 访问量:3 来源:武汉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uhan.yaozhanggongsi.cn/

武汉追账公司调解福清市龙山街道郑某某在某家居商场某公司门店内购买一系列家具,总金额为伍拾万余元,其支付定金一万元并签下购买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郑某某已向该公司法人沈某某支付合同约定货款。沈某某在收到合同货款后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交货,但实际交货延迟至2025年11月,构成逾期交货。


卖家延期交货产生的违约金总额为人民币51500元。沈某某于2025年9月5日向郑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120元,尚余违约金人民币19380元未支付,由于沈某某公司多名股东一起出资创办公司,对于剩余未支付的违约金产生分歧。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遂向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依法调解。


调解过程


辖区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受理后,第一时间召集了相关当事人到场,以全面了解事情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初次接触郑某某时,其情绪激动,态度较为激进,甚至对调解员出言威胁。调解员并未因此受到影响,而是耐心倾听郑某某愤怒的宣泄,并适时给予情绪上的安抚和疏导。待郑某某情绪稍微平复后,调解员着手梳理整个纠纷的来龙去脉,努力促进双方相互理解,缓和彼此间的对立情绪。


另一方面,沈某某及其公司方面提出,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创办,部分股东对已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异议,拒绝按协议约定分担赔偿责任。他们的理由是,此次供货延迟系上游供应商原因所致,属于市场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客观风险,并非己方主观故意违约,因此不应承担违约金及赔偿相关损失。


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后分析认为,本案所涉的《家具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沈某某方逾期交货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市场经营风险,并非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随后,调解员深入浅出地释法明理,明确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准则,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强调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审慎缔约、诚信履约、坚守契约精神,夯实营商环境信用根基。


调解员紧密结合沈某某及其多名股东的实际利益关切与纠纷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分层分类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在双方之间积极搭桥牵线,传递和解诚意与善意,最终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了分歧,达成了和解共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多次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在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沈某某向郑某某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捌拾元整(小写19380元)。


2、在沈某某依约足额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因本次家具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结,郑某某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沈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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