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要账公司成功调解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9日、 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27日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其中,2019年3月27日签订两份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承包某地块的桩基工程及围挡工程,某房地产公司应于结算手续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结算款(扣除保修金)。此后,某工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案涉四个工程均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7月,双方对四起案件涉及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某房地产公司审核确认四份《工程结算单》,但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3年12月,某工程公司完成四起工程退还质保金的全部手续,但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返还保修金。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保修金57万余元,并要求确认其在277万余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详细分析案情,发现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内容较多,调解难度较大。为了推动调解进展,法院指派专业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首调遇阻:了解案情明争点,情绪对峙陷僵局。在第一次调解时,某工程公司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恶意长期拖欠工程款,且从未主动表示任何歉意,并且因为该笔工程款的拖欠,已严重影响某工程公司的经营,故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立即还款。某房地产公司则拒绝沟通。同时,因双方当事人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存在争议,某工程公司提交了对涉案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申请书,要求法院安排鉴定。第一次调解陷入僵局。
二是再调破冰:背对背释后果,双方案前松态度。为化解纠纷,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决定以某房地产公司的态度为突破口,“再调一次”,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开展第二次调解,缓和矛盾。指导法官耐心向某房地产公司释明不履行债务的后果,说服某房地产公司转变观念,引导其从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并详细说明了调解的益处。某房地产公司了解到相关后果后,表示其并非不想支付工程款,而是因为前几年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举步维艰,希望能给予一定缓冲时间。而后调解员向某工程公司分析了某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现状,经过耐心疏导,某工程公司同意再次进行调解。指导法官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只有在双方核对清楚基本工程量的情况下,才能就工程款进行协商。关于工程量,虽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确定,但是另行委托第三方意味需要支付鉴定费用,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也增加了时间成本,结合本案,显然协商一致是最为便捷的方式。于是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坚持“多调一次”化解矛盾。
三是终调落定:核量让利寻平衡,双方握手签协议。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着重围绕争议焦点工程量、工程价款,寻求利益“平衡点”。调解员组织双方就结算所需的材料进行了磋商,商定先由某工程公司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原材料合格证以及结算资料、工程资料,再组织双方据此确定工程量。而后指导法官根据工程材料等资料将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了区分,提出初步的调解方案。双方权衡利弊得失,某工程公司也在调解过程中主动表示减免某房地产公司工程价款的逾期利息,且放弃对案涉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举动也让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商付款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分期支付四起案件所欠的工程款项和保修金共277万。目前已履行完毕。